|
华东理工大学原名华东化工学院,于一九五二年由原交通大学、大同大学、震旦大学、东吴大学和江南大学五所大学化学化工系合并而成;一九九七年原上海石油化工专科学校更名为华东理工大学石油化工学院,二零零零年实质性并入华东理工大学,更名为华东理工大学金山校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原名为华东化工学院校友总会(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Chemical Te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1993年随学校更名为华东理工大学校友总会(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1987年经教育部批准,由华东理工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团结海内外校友,继承和发扬"勤奋、求实"的优良校风,为母校的发展,为振兴中华、实现四化贡献力量。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华东理工大学(包括上述五所大学化工、化学系和原四川分院、上海分院、上海石油化工专科学校、自学考试生、夜大学、函授部)的本专科毕业生、研究生、肄业生、进修生和各国留学生、任职任教人员(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及其他兼职人员,均为本校校友。 第五条 凡本校校友,经与校友会取得联系,登记注册,承认会章,交纳会费,即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1)、在产生校友会各种机构成员时,有推选权和被推选举权。 2)、参加校友会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3)、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4)、优先取得本会和母校的有关刊物和资料。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校友会章程,按期交纳会费。 2)、关心校友会的工作,联络各地校友,发展会员。 3)、宣传华东理工大学,关心母校的发展,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 4)、积极向《校友通讯》撰写稿件。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八条 总会设理事会。由若干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理事由各地校友会协商推举产生。 第九条 会长由理事会推举产生,主持理事会工作。另外理事会中推举产生若干名副会长和一名秘书长。 第十条 理事会五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会长决定召集。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 1)、对外代表校友总会 2)、选举产生名誉会长、名誉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3)、讨论和决定总会工作方针、计划及其重大事项。 4)、解释和修订本章程。
第四章 会长、秘书长
第十二条 总会设名誉会长、名誉理事若干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及秘书长一人,由理事会推举产生,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总会设秘书处,由秘书长聘任副秘书长及干事若干人组成。 第十四条 秘书处职责 1)、在会长的领导下,处理总会的日常工作。 2)、处理校友、校友分会与总会的联系事宜。 3)、负责接待港、澳、台和海外校友返校讲学、参观访问以及学术交流等事宜。 4)、出版《校友通讯》等刊物,及时更新校友总会网页。
第五章 总会与各地校友会的关系
第十五条 在校友集中地区可成立地区校友会。国内外各地的校友会是本地区校友自己的组织,对本地区校友负责,其工作人员由各地校友推举产生。 第十六条 总会与各地校友会建立密切的联系,但不存在组织上的隶属关系。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七条 总会经费由学校拨款和校友捐赠筹集,各地校友会组织经费由各地校友组织自行决定筹集
第七章 会址
第十八条 总会设在华东理工大学校内 地址:上海市梅陇路130号 邮政编码:200237 电话:64253374 传真:64251138 E-mail:xyzh@ecust.edu.cn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第四届校友总会理事会通过施行。
|
|
|